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征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价格证明(第一联复印件、第三联原件)、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存根联,完税证明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二)免税车辆: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价格证明(第一联复印件、第三联原件)、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5寸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甘肃省车辆购置税验车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完税证明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三)发生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业务的车辆,除对应的上述资料外,还包括如下资料:

  1.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完整扫描采集按规定需要保存的申报资料,形成电子档案,及时上传集中存储在省级服务器。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征管资料原件,保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参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规定存放管理,保证查找快速方便。

  第十六条 车购税档案不得随意涂改、调换。档案内容的变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有关变动依据和痕迹应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 查询、调阅车购税档案,需按规定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提出档案调阅申请,办理查档登记,记录查询调阅痕迹。因工作需要,需将有关征管资料复印或借出档案室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示责任;所借资料必须按时归还。

  电子档案原则上不得复制、外借。外部门、外单位需查阅有关车购税档案时,须经车购税征收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换(补)完税证明业务:

  办理流程:登报申明——提出申请——受理调档审核——审批——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登报挂失: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出申请:纳税人登报挂失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申请),提出换补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受理调档审核:申报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换补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复核人员复审。

  (四)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复核人员复审同意换补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打印原档案图片信息,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归档。

  第十九条 档案修改

  对在车购税系统中已经归档的车辆,纳税人信息、车辆信息(车辆厂牌型号除外),可提出更正申请,换发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受理调档审核——审批——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提出申请:纳税人写明更正原因和更正内容,提出更正申请,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

  (二)受理调档审核:申报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提出的更正申请及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审核,审核无误后,变更信息,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进行更正的,还需要通过扫描合格证,比对车辆厂牌型号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审核通过予以更正。

  (三)扫描建档:申报征收人员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变更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四)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五章 车购税系统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人员岗位设置与权限分配表,完成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系统管理员根据省局车购税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车购税系统代码、业务规则等内容,完成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修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购系统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省局集中,系统升级,运行维护,统一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后台数据的删除、修改,由省局信息中心依据货物和劳务税处提出的申请进行删除、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分别问题类型,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因纳税人名称、车架号、发动机号信息错误,完税证明填写错误,不存在多征或少征税款的一般操作问题,在操作过程中,通过档案管理中的档案修改功能,将相关信息变更后按换发业务处理。按档案修改功能修改时,必须收回原发完税证明,无法收回的,不予办理变更或换发手续。

  (二)对于车辆型号选择错误的问题根据业务所处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确认收款岗或之前发现的,征收单位通过征收业务中业务管理功能从前台删除后重新办理。在确认收款后发现的,对错误车型按退税业务办理退税,正确车型按正常程序办理申报。

  (三)因重复征税、票征使用错误等原因,需要省局从后台删除信息、修改报表、作废缴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等操作,将影响到纳税金额、滞纳金、报表统计、票据使用情况的重大问题,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行维护受理与流程管理平台中重大问题处理流程,各岗位人员通过运维平台提交,经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处理,同时将纸质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后传真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会统核算分析、票证管理业务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统核算分析和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程正式执行之日起,《甘肃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车辆购置税验车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税、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甘肃省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退)税的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免(退)税办理审批制度,严格免(退)税办理审批流程,规范操作,加强车购税免(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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