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源税 (2)其他非金属矿-碎石的计税依据11096.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143号)等规定,应扣其他非金属矿-碎石资源税22192.00元,已扣0.00元,少扣22192.00元。 本年度小计少扣资源税25557.50元。 本年共计少缴地方各税(费)157652.60元,其中:印花税少缴95.10元,个人所得税少扣132000.00元,资源税少扣25557.50元。 本检查所属期间共计少缴地方各税(费)201543.5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32360.00元,资源税68612.52元,印花税571.00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2.该纳税人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60.00元,资源税43055.0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责成补扣税款43415.02元,并建议罚款21707.5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61.2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61.2元。 本年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43890.92元,滞纳金61.20元,建议罚款21945.46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税款360.00元,罚款180.00元,资源税税款43055.02元,罚款21527.51元,印花税税款475.90元,滞纳金61.20元,罚款237.95元。 (二)2014年度 2.该纳税人采用应扣未扣税款的手段,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32000.00元,资源税25557.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建议补扣少扣税款157557.50元,并建议罚款78778.7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3.7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3.7元。 本年共计应补缴地方各税(费)157652.60元,滞纳金3.70元,建议罚款78826.30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税款132000.00元,罚款66000.00元,资源税税款25557.50元,罚款12778.75元,印花税税款95.10元,滞纳金3.70元,罚款47.55元。 以上共计查补总额302380.18元,包括: 2.加收滞纳金:64.90元,其中:印花税滞纳金64.90元。 3.罚款:100771.76元。 五、启示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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