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稽查案例

来源:江西省地税局 作者:江西省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4-11-05
摘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案 ----江西地税税务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本案件属于省稽查局转办、市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有 3...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案   
 ----江西地税税务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本案件属于省稽查局转办、市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有 3 个股东,现有职工12 名,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0000元,生产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涉及主要地方税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纳税情况:2013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内共纳税(费)80631.14元。其中:2013年度,印花税6664.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80.36元,教育费附加13608.2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072.16元;2014年度,印花税623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4.56元,教育费附加6284.7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189.82元,个人所得税1420.00元。

二、检查过程及方法
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接到案件后,立即成立专案检查组,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经过对所举报内容认真分析,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很有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据此确定了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两个调查组:一个外调组,专门负责调查与该纳税人有经营来往的相关企业及其往来帐目;一个内查组,专门负责对该纳税人账簿、凭证及涉税资料的检查。为及时找到可疑点和突破口,检查人员认真了解被查企业行业特点,从征管信息化系统中找出涉案企业近几年的纳税情况,拟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将具体检查任务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采用了详查法和外调法 ,采取实地核实、调取账簿资料、外调、询问等方式,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掌握涉税证据、对该公司账面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了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经过检查组近一个月的认真仔细的检查,该企业未扣缴税款案逐渐浮出水面。

三、违法事实
(一)2013年度
 1.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在本年度内,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703603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等规定,应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110.80元,已缴1634.90元,少缴475.90元。本年度小计少缴印花税475.90元。

2.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在本年度内,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1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等规定,应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60.00元,已扣0.00元,少扣360.00元。本年度小计少扣个人所得税360.00元。

3.资源税
(1)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在本年度内,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河砂的计税依据16370.03m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等规定,应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河砂资源税8185.02元,已扣0.00元,少扣8185.02元。

(2)其他非金属矿-碎石的计税依据17435.0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0]143号)等规定,应扣其他非金属矿-碎石资源税34870.00元,已扣0.00元,少扣34870.00元。

本年度小计少扣资源税43055.02元。

(二)2014年度
1.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在本年度内,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433843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等规定,应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301.50元,已缴1206.40元,少缴95.10元。本年度小计少缴印花税95.10元。

2.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该纳税人于2014年1月16日收取某工程有限承建的某小区商品商砼销售收入660000.00元未计入公司账簿中,经2014年1月20日股东会决定分红,并于当日分红,具体见分红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等规定,应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32000.00元,已扣0.00元,少扣132000.00元。本年度小计少扣个人所得税132000.00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