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究竟涉及哪些税收,纳税人依法应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地税周刊本期以“一问一答”方式为您解读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二手房交易环节要缴纳哪些税? 二、二手房交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其所指“住房”如何认定? 个人销售或购买自建住房,凡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类型登记为住宅用地或商住两用且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种类的,均应认定为“住房”。对土地用途、房产性质登记不一致或房产性质登记为混合用途的,不予认定为“住房”。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登记的地区,其住房的认定以土地房屋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即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类型登记为住宅种类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其他类型用地的,不予认定为“住房”。 四、在二手房转让中,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如何理解按购房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 五、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六、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能否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 七、个人转让房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房产转让收入额? 九、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转让房产的财产原值? (二)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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