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7]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1
摘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及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24号        2007-02-0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建立起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为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奠定基础。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库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转让收入总额、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情况,实际土地增值税税负等。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及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税务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格式,并报省局备案。

  五、闽地税发[2005]195号印发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执行,但其中有关清(结)算条件和时间的规定以国税发[2006]187号文和本文为准。

  六、凡2007年2月1日后开始进行清算的项目,均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