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政秘[1996]80号 1996-4-29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三字[1996]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土地增值税应抓紧部署全面开征。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可按你局提出的办法执行,即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在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据实扣除;对其他开发费用(销售、管理费用等)按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统按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的具体划分界限,暂授权由各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关于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按国办发[96]4号文件的规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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