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应关注的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10-21
摘要: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企业在填写三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企业在填写三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
  
  “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到“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内。
  
  二、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
  
  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
  
  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一)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金额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三)将《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至“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内。
  
  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实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简称“B类预缴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第2行“不征税收入”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行“免税收入”为: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税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等。
  
  第二种,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一)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二、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即可,且年度终了后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