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工商贸公司建商贸楼,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700万元,开发成本3250万元,开发费用425万元,利息支出6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竣工后,公司停止商贸业务,将商贸楼销售9800万元。销售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3%、印花税率0.05%,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注:非自建项目,假定一次销售完毕。) (1)销售收入=9800(万元) (2)扣除项目: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3700(万元);开发成本=3250(万元);开发费用=利息60+(3700+3250)×5%=407.5(万元);税金=9800×5%×(1+7%+3%)+9800×0.05%(印花税)=543.9(万元);扣除项目合计=3700+3250+407.5+543.9=7901.4(万元) (3)增值额=9800——7901.4=1898.6(万元) (4)增值率=1898.6÷7901.4=24%。 (5)应纳土地增值税=1898.6×30%=569.58(万元) 账务处理 支付土地价款时: 借:无形资产3700 贷:银行存款3700 进行建造房屋时 借:在建工程3700 贷:无形资产3700 支付开发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3250 贷:银行存款3250 发生的开发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425 贷:银行存款425 建造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7375 贷:在建工程7375 企业拟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7375 贷:固定资产7375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9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800 计提土地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含印花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43.9 贷:应交税费用——各项税费543.9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69.58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土地增值税569.58 其他会计核算与土地增值税无关,不再累述。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两者财务会计核算不同,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是计入到管理费用,包括在开发费用中。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一项收入产生的费用只能扣除一次,房开企业销售房产的印花税,计算土地增值额,不得再单独扣除。房地产企业以外的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点上缴纳的印花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并未计入开发费用中,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单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通过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分析得出,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完全一致,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印花税,不得单独扣除。房开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以单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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