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企业印花税不可单独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地产销售商品房收入5亿多元,共缴纳印花税250多万元。该房地产企业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此笔印花税单列出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栏目中。税务人员审核后,告知该处理有误,要求更正。企业财务认为,按照

  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地产销售商品房收入5亿多元,共缴纳印花税250多万元。该房地产企业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此笔印花税单列出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栏目中。税务人员审核后,告知该处理有误,要求更正。企业财务认为,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所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都是计入管理费用的,非房地产企业可单列扣除,为什么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5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的各种费用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2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发生了开发费用4000万元(含印花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77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假定一次销售完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500——250+(5000+15000)×5%=32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77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5000+15000)×20%=40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5000+15000+3250+2775+4000=30025(万元);

  (7)增值额=50000——30025=19975(万元);

  (8)增值率=19975÷30025×100%=66.53%;

  (9)应纳税额=19975×40%——30025×5%=6488.75(万元)。

  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支付土地价款时:

  借:开发成本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支付开发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发生的开发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结转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开发产品20000

  计提土地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488.75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土地增值税6488.75

  其他会计核算与土地增值税无关,不再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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