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地产销售商品房收入5亿多元,共缴纳印花税250多万元。该房地产企业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此笔印花税单列出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栏目中。税务人员审核后,告知该处理有误,要求更正。企业财务认为,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所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都是计入管理费用的,非房地产企业可单列扣除,为什么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5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的各种费用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2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发生了开发费用4000万元(含印花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77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假定一次销售完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500——250+(5000+15000)×5%=32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77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5000+15000)×20%=40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5000+15000+3250+2775+4000=30025(万元); (7)增值额=50000——30025=19975(万元); (8)增值率=19975÷30025×100%=66.53%; (9)应纳税额=19975×40%——30025×5%=6488.75(万元)。 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支付土地价款时: 借:开发成本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支付开发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发生的开发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结转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开发产品20000 计提土地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488.75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土地增值税6488.75 其他会计核算与土地增值税无关,不再累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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