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有货币性资产形式,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这里的货币性资产仅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政策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一、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也就是说,不论企业是货币性捐赠,还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均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捐赠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很容易以捐赠作为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二、货币性捐赠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理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非货币性捐赠在处置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 三、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捐赠,均应当并入接受捐赠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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