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征免事项,近期,我县某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有免税与征税的区分,请求税务部门予以具体列举以便实务申报中正确操作。 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包括,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7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根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应予明确的是,上述不征或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情形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未能出具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具体而言,根据的规定,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另根据的规定,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除上述明确不征或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已废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余额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同时对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应按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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