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某驻军的一个烈士家属,没有正式工作,自己开了个餐厅从事个体经营。一直以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最近该家属将家中的一套房屋出租,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就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税务机关要求您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此外,其他各项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均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因此,个体餐厅理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优惠,而房租收入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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