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国家劳动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关爱和保护意义。错过中餐或晚餐时间,发给的补助餐费都叫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后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82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误餐补助不需要用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助等其他补贴、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种补贴叫“午餐补助”更好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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