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吧,现已注销登记,欲把数十台电脑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使用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开票项目的数十台电脑,不是自己使用的,而是开设网吧时用作经营的,网吧业主本身不能享受优惠,如果个人销售家中使用过的旧电脑申请开具发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此项业务,税务机关能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或经调查确属旧电脑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能确认该数十台电脑属于旧电脑或经税务部门调查属于经销的电脑,那么应该按照4%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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