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在2017年7月14日发布一篇文章:《企虚开发票太不该》 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 孔丹阳 因一家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曝光,“国企虚开”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热点。根据笔者的调查和分析,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个案,而是呈现出范围扩大的势头。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依法纳税的典范,虚开发票实在太不应该。 对于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具体工作中就遇到不少。比如,在对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央企下属三级子公司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证实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7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之后,检查组对A公司2010年~2015年对外开具的1万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全面梳理,发现部分业务存在虚开嫌疑。相关涉嫌虚开发票材料及掌握的涉案人员信息,已于2016年6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该公司涉嫌违法人员均已到案。 总体来说,国企管理一般比较规范,违法情况相对较少,但确实也存在个别国企内控机制不健全,财税管理混乱,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一些虚开案件的犯罪团伙正是利用国企的优良资质做掩护,利用国企内部一些工作人员贪图私利的弱点,开展虚开这种违法活动的。据了解,国企参与虚开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做大企业收入规模,提升子公司和孙公司在国企集团内部的考核成绩。这既造成了虚开发票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 国企,特别是央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源,一旦违法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国企应该努力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牢记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坚守底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努力成为遵从税法的标杆,而不是违法活动的参与者和犯罪分子的安全屏障。第二,践行企业家精神。国企既然是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国企管理者一定要强化企业家精神,将上缴国家利润和依法纳税区别开来,不能混同,这是国企强化税收责任的认知核心点。第三,充分履行税收自治的义务。在国家经济治理现代化、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和背景下,国企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放权”于纳税人的同时,也是还责于纳税人。国企既要享受放权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承担更多税务自治的义务,自觉依法纳税,而不是自我放任,疏于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对此深刻反思,查找漏洞,防范风险。一方面,要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应该还给国企的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充分地“放”,应该由税务机关监管的事项一定要到位地“管”,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管”和“服”的关系。要明确的是,“管”和“服”的目的都是为了捍卫税法尊严,促进税法遵从。过度强调服务忽视管理,很有可能会造成税款的流失,虚开发票现象的增多。同时,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税务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等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及时调整有税收违法行为国企的纳税信用等级,让虚开发票的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要加强对大型国企的管理,特别是应针对国企涉税违法案件开展纳税宣传和辅导,督促企业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第三只眼学习理解: 对于国企的虚开,往往情形是循环开抵,在这种情形下,理论上是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许也有诉讼上的争取减少刑责之处。有的开具发票,是有物存在的,有的是没有的,小编认为,有物存在的,理论上并不是虚开,人家卖的行为在主观想法上“别有用心”就是虚开吗?这种情形,小编认为是一种交易,只是形式上引导了我们的查阅机关怀疑其借开具发票达到不良目的,这是两个事儿才是。 目前来看,做大规模的虚开,谨慎,非要做,那也要做成真业务才是。当然,小编还是希望我们的500强之类真不是这样做出来的,要真的强,才是我们的希望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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