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对外投资,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
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4日
用实物向境外投资的视同出口业务,终于不用再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了,有了自己的监管方式“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税条件的享受退(免)税。即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以所投资货物的购货专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退税依据;生产企业自产或直接外购货物对外投资的,采用免抵退办法申请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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