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应注意三个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宗文 刘煜 顾涛 人气: 时间:2017-11-24
摘要:为全面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既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又确保应享尽享、应免尽免。各地纷纷采取措施,有序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如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截止到2016年底,高新技术企业的增长率达32%,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6年度技术开发
  为全面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既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又确保应享尽享、应免尽免。各地纷纷采取措施,有序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如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截止到2016年底,高新技术企业的增长率达32%,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6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52514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6257万元,较2015年增长42.16%.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3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1.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惠及范围较窄。
 
  西城区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户数为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规定,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技术转让优惠政策范围较窄,占技术转让合同主体的技术秘密合同不在优惠范围。实际合同没有标注专利实施许可时间限制,但在税收政策规定中有时间限制,实际上缩小了可享受技术转让优惠的项目范围,享受优惠的项目相应减少了。
 
  2.孵化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较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事实上,大多数孵化器不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西城区地税局管辖的8家孵化器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财税〔2014〕13号文件中规定的登记注册类型,无法进行非营利免税资格的申请,因此这些孵化器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的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科技创新企业初期为了留住核心技术型员工,同时在企业层面继续保持管理决策的灵活性和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往往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实体公司的股权,即员工持股平台。因持股平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通过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股东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建议
 
  1.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优化税制,构建有利于技术转让和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体制机制,将技术秘密合同纳入优惠政策范围,同时对于技术转让取消时间限制,让科技创新企业真正得到实惠。降低孵化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门槛,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的营利型孵化器,纳入税收优惠范围,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为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提供税收保障。
 
  2. 扩大股权激励和递延纳税政策范围。扩展优惠对象的范围,明确员工持股平台的有关规定,把持股平台的股东纳入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范围。
 
  3. 优化优惠政策管理服务。简化备案申报程序,尽可能利用“互联网+税务”进行网上办税。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及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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