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申报应定性为偷税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8-11-16
摘要: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8日,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接到原告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偷税举报,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原告自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应缴各种税款共计714062.86元,已缴税款共计38250元,欠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8日,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接到原告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偷税举报,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原告自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应缴各种税款共计714062.86元,已缴税款共计38250元,欠缴纳税款675812.86元,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下达营边地税限缴【2017】57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于2017年6月28日前缴纳所欠税款,逾期原告未缴纳,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向原告下达营边地税罚告【2017】57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17年8月7日下达营边地税罚【2017】5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少申报税款0.5倍罚款,即337271.43元。

  观点展示

  一审法院观点:《税法》规定,如实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本案原告明知自有产权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而作不实申报,在2012年2月1日到2017年5月31日期间少申报各种税款67万余元。《税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上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据此,本案原告不实申报、少申报的行为应属虚假纳税申报。被告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原告非虚假申报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接到被告通知,根据《税法》63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违背事实,作不实申报即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先前通知非必备条件。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的两种不同的情形。综上,被告对原告所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观点:1、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少申报的行为应属虚假纳税申报”的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认为,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这条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有少申报违法事实的纳税人可以进行罚款处罚。按照63条的规定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必须具有经税务机关通知这一前置要件,只有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两种之一的违法事实时,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2、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尽到审核并告知上诉人申报土地使用税等税的报表和资料职责和上诉人申报表与资料不符的义务;

  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观点:被上诉人具有作出处罚的职权、事实与法律依据。1、关于少申报和虚假申报的界定(1)按照《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第265页第3条解释“纳税人进行了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少申报是不实申报的一种情形。“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面积7240平方米,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面积为864平方米,纳税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此外上诉人提到征管法63条中的虚假申报必须具有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前置条件。征管法中无相应表述。2、“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尽到审核并告知原告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报表和资料职责和原告申报表与资料不符的义务”的说明,《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材料”已经明确纳税申报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纳税人虚假申报偷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观点;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有进行税务处罚的职权依据。上诉人有申报税款的义务,明知自有产权房屋及土地使用面积,而作不实申报,系虚假申报。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言税语观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对偷税的三种行为特征表述得十分清楚: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这三种行为,且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后果的是偷税。

  本案中,营口超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面积7240平方米,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面积为864平方米,纳税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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