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5
摘要: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8号          2006-11-1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