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2021-07-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到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到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到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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