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8]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7
摘要:《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8]91号           2008-5-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内容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内容废止。
  5.依据豫地税发[2008]15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等文件相关内容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4月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而言,都尚属首次,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代收不均衡,代收率偏低。据统计,4月份全省平均代收率仅为23%。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计,代收率最高的为46%,最低的仅为7%;以保险公司为单位统计,最高的为100%,最低的仅为1%。二是由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形式,导致部分税款入库地发生变化,使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单位发生争议。三是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了解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加大了代收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拒缴率居高不下。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政策宣传极为重要。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观望、侥幸及逃避纳税心理。而扣缴义务人对代收代缴政策的掌握、理解尚不到位,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担心严格履行代收义务会造成保户流失,影响自身业务,不仅未能有效地向拒缴纳税人宣讲政策,甚至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5-6月份再集中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代收代缴有关政策规定;在办理车辆“交强险”和车辆销售等场所,悬挂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宣传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在各保险业务办理柜台上放置告示牌,告知纳税人车船税的代收方法,告示牌统一印制如下内容:“×××地方税务局告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同时告知拒缴车船税的后果,以此增强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此外,要强化保险机构依法代征责任意识,督促其对拒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切实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深化培训辅导,明确扣缴责任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保险机构联系,掌握保险机构及中介代理机构在本地区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搞好纳税辅导,强化扣缴管理。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收代缴义务人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培训车船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税款解缴和退税的规定和业务流程;纳税信息传递、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等,提高扣缴义务人业务水平,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认真对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正面宣传力度,让其知晓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注重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原则上应做到险税同步,确保每辆车足额缴纳保费的同时足额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当日将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车牌号码、电话号码、详细地址、邮编等情况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涉及税务和保险两个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对圆满完成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解答具体业务问题,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代收税款工作。同时,要定期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报送的代收代缴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四、严厉打击拒缴,规范代收秩序

  针对目前严峻的拒缴形势,5-6月份,各级地税机关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前一阶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对拒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各地要根据《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的填写情况,安排专人向已填写拒缴登记表的纳税人,采取寄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形式,对拒缴的纳税人进行限期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各地都要选取典型案例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从重进行处罚,公开曝光处罚结果,以打消其他纳税人逃税的侥幸心理。并于2008年7月15日之前将3-5个典型案例报送省局。对个别销售交强险业务人员纵容、唆使、诱导纳税人拒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款废止]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

  五、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代收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1.保险机构。鉴于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及财务核算特点,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按以下规定办理:

  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所属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上级保险机构将税款按来源地分解后,分别向代收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鉴于全省各地情况不一,各省辖市财政、地税、国库、保险等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车船税具体申报解缴办法。

  2.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的交强险车辆,其所代收的税款由保险中介机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关于纳税人完税凭证开具问题

  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给纳税人开具的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扣缴义务人传递来的已收税款信息,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上注明“此完税凭证不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字样,同时留存纳税人保险单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三)关于军队及武警新购置车辆车船税问题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对于军队及武警新购置车辆,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均先征收车船税,待领取行车证后凭行车证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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