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抓紧抓好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0]27号 1990-2-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近年来,企业亏损急剧增加,亏损状况十分严重。全国国营企业亏损总额1984年为×××亿元,1988年增加到了×××亿元,平均每年递增28.8%,大大高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递增幅度。预计1989年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亏损总额将进一步扩大。在有的老亏损户继续发生亏损、盈利企业由盈变亏的同时,一些盈利企业中的产品亏损状况也日趋严重。据调查,1989年在盈利的工业企业中,亏损产品约占30%,亏损总额估计近×××亿元。这是建国以来所少有的。 企业发生亏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政策性亏损,如煤炭、石油、粮食等产品都是由于国家控制的价格低于产品成本费用支出而发生的。但相当一部分亏损企业是由于近年来经济过热中,盲目上项目,重复生产,结构失调造成的。而较为普遍的,则是企业忽视核算,放松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差,消耗高,浪费大,投入多,产出少,出现了大量的经营性亏损,即使在政策性亏损企业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企业亏损的急剧增加,不仅耗掉了盈利企业为国家提供的积累,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使国家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很大困难。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 一、治理整顿期间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在结合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把亏损补贴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要通过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力争尽快扭转亏损,增加盈利。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中的经营性亏损,要设法尽快扭亏为盈。 --对长期亏损的高耗能、高耗原材料、高用汇、低水平和严重重复生产的企业,停止给予补贴。 --对盈利企业,要努力消灭亏损产品,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 所有企业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节约中求增产,向经营管理要效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优质服务,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 1990年国营企业扭亏增盈的具体目标如下: 1.工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实际亏损额扭亏25%。其中:煤炭、石油和其它政策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扭亏10%。 工业企业的原材料消耗要比上年降低1%,产值两费率降低10%(两费为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2.商业亏损企业亏损额要比上年实际扭亏10%。 商业盈利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率要比上年降低零点一五个百分点。 3.粮食、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间接费用)要比上年减少10%。 4.交通、邮电等其他企业的亏损额都要低于1989年实际亏损的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企业和生产产品进行分类排队,列出清单,逐个制定扭亏增盈计划,层层落实,付诸实施。 二、确保企业扭亏增盈的措施 为了确保企业实现上述扭亏增盈目标,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况,提出下列措施: (一)对国家控制的价格低于成本费用支出而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要逐户核定亏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或者亏损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坚决纠正以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 (二)对产品(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的亏损企业,不能给予亏损补贴。根据国家规定产品价格可以逐步放开的亏损企业,必须在近期内扭亏为盈,并实行亏损补贴递减包干办法。凡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原核定的亏损补贴照给,当年盈利全部留用,第二年实现的利润按现行办法处理。超过期限不能扭亏的,财政停止补贴。 (三)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发生亏损的企业,凡产品有销路的,要实行竞争招标,公开招聘经营者的办法,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凡产品无销路、转产无条件、改造无出路的,经过批准,按国家规定组织出售或者兼并。 (四)对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要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扭亏规划,搞好成本核算,严格划分成本界限,采取措施,限期扭亏,改变企业以盈包亏的弊端。 (五)对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物资公司,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合并的坚决合并。被撤销的公司所占用的国家资金要及时收回,公司发生的亏损,财政不予拨补。 (六)对经营平价粮油的企业,用平价粮油加工产品,或者经营其他附营业务,都要合理分摊费用,所得利润要按规定抵补平价粮油亏损。对经营议价粮油的企业,其所得利润80%应上交财政或者抵顶平价粮油亏损。食品企业内部工商之间要合理分摊成本费用,实行合理的批零差率,以减少财政对批发环节不合理的亏损补贴。 (七)对企业1990年新发生的亏损和原亏损户新增加的亏损额,除特殊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外,财政一律不予弥补。对由于基建遗留问题而使企业发生的亏损,实行谁投资谁补亏的办法,财政也一律不予补贴。 所有企业都要改进和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大力量健全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把扭亏增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做到指标到人,责任到人,努力降低原材料消耗,节约费用开支,提高产品质量,坚决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 三、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条件 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面向企业,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采取措施,积极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外部条件。 (一)狠抓扭亏增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从原材料、能源、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应促使其尽早转轨变型,或者对企业实行出售和兼并。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合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扭亏增盈责任制。对亏损大户和盈利大户,要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的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动群众努力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的一切潜力。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技术改造和业务发展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对生产短线产品因设备不配套、工艺技术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部门可视财力可能,按承包合同一次或者分次将核定的亏损补贴提前拨给,帮助这些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和适当配套,实现扭亏为盈。 (四)任何部门、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拉赞助。对于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企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摊派、罚款和赞助,有权拒绝支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五)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物价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扭亏增盈中利用不正当的手法,弄虚作假,搞假盈真亏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并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监督也是为了支持企业更好地开展扭亏增盈。 (六)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关键在于领导。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组成扭亏增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地扭亏增盈机构由各地政府决定。扭亏增盈机构,不另增编制,由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各地、各部门要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要经常听取扭亏增盈办公室的汇报,部署扭亏增盈工作。扭亏增盈办公室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推动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要督促部门、企业层层实行扭亏增盈责任制,协调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关系,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扭亏增盈的目标。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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