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财商字379号 1996-11-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采取综合加权平均打分方法,按以下两个公式来计算分值: 综合评分值=∑(实际值/标准值)×指标权数(Ⅰ) 综合评分值=∑(标准值/实际值)×指标权数(Ⅱ) 二、标准值的确定。一般以外贸企业前二至三年的全国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也可以根据合理、先进的要求确定各项指标相对固定的标准值。为统一口径,暂以上年全国外贸企业的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为计算精确,在具体计算综合评分值时,标准值或实际值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1995年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为:总资产报酬率4.4499%、资本收益率为负债(参考值17.0557%)、权益报酬率为负债(参考值7.47%)、资本保值增值率105.9329%、每美元出口成本8.3862元、资产负债率87.4217%、流动比率96.4413%、商品营业周期136.762天、资产净收汇0.1093美元/元、社会贡献率7.4539%。 三、指标权数的确定。为体现外贸行业的特点,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外贸企业各项指标的权数比分暂定为:总资产报酬率5分、资本收益率5分、权益报酬率15分、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每美元出口成本15分、资产负债率10分、流动比率5分、商品营业周期10分、资产净收汇15分、社会贡献率10分,合计100分。 四、综合计分公式的具体运用。 1.在具体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时,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流动比率、资产净收汇、社会贡献率七项指标采用上述公式(Ⅰ)计分。 2.资产负债率、每美元出口成本、商品营业周期三项指标与其他指标不一样,其实际值不是越大越好,其效益的体现正好相反,采用上述公式(Ⅱ)计算计分。 3.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每美元出口成本、商品营业周期四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有可能大于指标权数比分,也有可能出现负数。因此,均设定上下限进行调整和修正。上述四项指标最高得分暂定为其指标权数比分的2倍,即四项指标最高得分均不得超过其单个指标权数比分的两倍。当资产负债率≥100%即资不抵债时,实际得分暂定为0分。 4.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四项指标出现负债时,暂定为0分。 财政部 1996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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