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9]69号 1999-7-2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对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的监管,帮助和促进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审计质量,决定对本市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事务所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上市公司、固有大型企业等企业的审计业务。 二、申报内容 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中报)、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企业筹资、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分配、验资等业务。 三、申报对象 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的各事务所。 四、申报办法 l、事务所在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后15日内,将有关企业的名单及承办业务项目的内容报送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财政部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应在出具报告后的15日内将审计报告送市财政局和该企业主管财政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3、事务所在承办企业审计等业务过程中,对重大事项的调整处理,应在送交报告时,予以说明。 五、审计责任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要求执业,如果违反上述准则,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或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业务质量抽查制度,定期对被审计企业进行抽查,以检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抽查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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