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325号 1999-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自2007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促进依法治税,经研究,现就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帐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正确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成果,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按期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一)查帐征收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征收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查帐征收面。从2000年开始,各征收单位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查帐征收户,不允许查帐征收户空白的现象存在。 1、对帐务健全,能够独立核算盈亏的纳税人,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收入多少,均应实行查帐征收; 2、对帐务不够健全,但年经营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健全帐务,实行查帐征收。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市按行业及地区制订,报省局备案。金额标准的确定,应以查帐征收户能够逐年增加为原则。 3、按照当地金额标准执行后,查帐征收户仍是空白的征收单位,必须按不少于纳税户20%的比例确定查帐征收户并逐年递增。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缴方式和申报纳税期限告知纳税人。 (三)对年初没有列入所得税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统一实行评税制(具体办法附后),在汇缴期间评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发《企业所得税年度评税通知书》送纳税人执行。 二、关于定率征收 对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定率征收的办法。定率征收是指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滞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后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 (一)带征率原则上按下列行业分别测定:工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旅游及饮食服务企业、娱乐及健康业、交通运输业、建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各市可根据当地实行再细划,在范围上可按市(城)区和乡镇区分。 (二)带征率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报省局批准后执行。各市按上述要求测算制定的带征率应在今年底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全省的情况综合平衡缩小差距,特别是毗邻市县的带征率差距,以避免“抢税源”的问题出现。带征率经批准后,年度内不予调整,需要调整的市应报省局批准后从下年度开始执行。 (三)纳税人应以每月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也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每月不开票部分的经营收入,征税时连同开票部分一起带征所得税。 (四)对不符合条件领用发票,地税机关以难以掌握其经常收入的,可采取定额带征的办法,核定其每月固定的经营收入,按所属行业的带征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收入额以及带征率表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纳税人签收。 (六)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并按规定的带征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对查出少报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各征收单位年初应对定率征收企业上年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规定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转为查帐征收方式。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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