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67号 2001-3-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0年,省局和总局对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和复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和规范运作,经研究,现对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的代开问题 (一)按征收率(4%或6%)的代开问题 1、代开范围包括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按时申报纳税并未发生偷逃税款、有名称字号(不能是自然人的姓名)的个体工商业户,也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需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征管分局(所)分局(所)长批准并核发《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准许卡》(简称《准许卡》)。 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前,须验明纳税人的代开《准许卡》、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代开业务的完税证。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完税证号码,同时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的印章盖于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税务机关代开印章用红色印泥,盖于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二)按适用税率(13%或17%)的代开问题 1、按规定可以按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简称《代开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征管分局(所)分局(所)长批准方可代开。《代开申请表》留存于征管分局(所)。 2、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按适用税率(13%或17%)征收税款。如发现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专用发票而按征收率(4%或6%)征收税款情况的,必须进行严厉查处。 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前,须验明《代开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完税证,代开后将完税证复印件和一份《代开申请表》装订于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后面备查,也可将《代开申请表》和完税证复印件按发票号码编号独立装订成册与发票存根配套保存备查。 4、代开的专用发票只能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能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的印章盖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销货单位”栏只能盖“销货单位”戳记,不能手写。 (三)其他有关问题 1、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坚持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足额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和开具专用发票必须连续进行。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同时按核定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需汇总开具发票的,由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填制销货清单,同时付清清单工本费,税务机关核准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2、对代开的专用发票由代开税务机关,按征收率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开具规定,分别用专用发票填开;分别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页》;分别保存代开过的发票存根。 3、对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其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减应纳税定额。 二、关于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问题(一)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专用发票安全,对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在尚未纳入防伪控系统管理之前实行代管监开,即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管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监督指导进行。 (二)代管监开的范围为: 1、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开具发票数量较少(如两个月开票量不到一本)的一般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实行代管监开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三)代管监开的操作 1、对需代管监开的纳税人,由征管分局(所)提出意见由县(市、区)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向纳税人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决定书》(附件一);对需解除代管监开的纳税人,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代管监开决定通知书》(附件二)。 2、代管监开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由纳税人按照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领购发票并盖好条形章后,交由征管分局(所)指定人员按“六防”安全要求进行保管,征管分局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登记簿》(附件三)的内容进行登记。 3、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时,须在保证业务真实、有效、合法的前提下凭有关资料由征管分局指定人员审核并监督指导开票和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代管监开专用发票时不征收税款,纳税人应纳税款仍按有关规定征缴,但要加强对开票数额和申报纳税数额衔接的审核。 5、《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决定通知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登记簿》由各地打印使用。 6、代开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关于对两个月使用不完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一)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两个月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除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的专用发票外,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剪角(将印有监制章处剪开)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专用发票时,须在发票封面上加盖“依据国税发[1999]29号文件,此本发票限于年月日前开具并送税务机关缴销,逾期开具为无效发票,税务机关将按有关法规处理并公告作废”字样的戳记(附件四)。具体时间由售票人员以售票之日起计算填写或加盖时间印戳。印戳由各地刻制。 四、关于专用发票的安全问题专用发票安全工作不能因为手写票逐步减少而放松,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为了认真贯彻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和省局“三专六防”的要求及其有关规定,将专用发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坚持盘库、查库和封库制度。每季度至少盘库(存)一次并由两人以上参加,同时填写盘点表:“五一”、“国庆”、“元旦”和“春节”等三天以上的节假日,在放假之前由发票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查库和封库并进行记录,可专薄单独记录,也可在全局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中作专项记录。 (二)专库或专柜存放专用发票。地州市局和县(市、区)做到专库存放专用发票,征管分局(所)可用保险柜存放并将保险柜放置于有防盗门窗等安全措施的房屋。 发票库房必须配置自动报警设备、防爆灯、应急灯、干燥机和除湿器等。专用发票的库房和保险柜必须专人(一人)持有钥匙。 (三)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专用发票。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专用发票,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装载无关物品。专人押运,即由包括票管人员在内的二人以上押运,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停车。发票领回后应及时入库方可从事其他活动。禁止用摩托车、自行车、出租车和搭乘公共车等其他车辆领运发票。 五、关于销货清单问题 (一)手写和非防伪税控系统电脑开具的销货清单(甲式),由省局统一印制,至2002年底以前的所需用量请各地在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所用的销货清单的“销售额”栏为不含税金额;(三)由防伪税控系统汇总开具、同时附有防伪税控开具的销货清单(系统自动生成,有“航天金税公司”字样)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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