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公共文化场馆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8]59号 1998-05-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社区公共文化场馆和图书馆是指纳入《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市、区、县(乡、镇)文化馆(包括总工会系统所属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下同)和图书馆,以及博物馆、文化中心和上述场馆内的剧场(下同)。 二、对为发展社区文化设施所建造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博物馆、文化中心项目比照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项目按沪税政一[1993]184号文明确的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范围执行。 三、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营业税说法规定免征营业税。 如果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按场馆内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掌握免征营业税: 1.上述场馆内举办各种展览、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给予免征营业税。 2.对收费内容凡同时符合以下列举的项目和收费价格幅度标准的,视同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项目名称最高价格 电影10元/场 录像8元/场 戏剧15元/场 溜冰4元/场 游泳8元/场 健身、30元/月 乒乓球、桌球8元/小时 棋牌室5元/半天 舞厅5元/场 儿童游艺(不含电子游戏机)2元/次 四、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的房产和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新办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的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范围内按规定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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