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重型载重汽车等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90]26号 1990-05-16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重型载重汽车、吊车等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1、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我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份,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2、吊车可暂按同类型载货汽车底盘核定的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 1990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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