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17号 1999-11-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1998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于2000年12月31日前不满70周岁的原执业税务师,均可申请执业注册登记。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根据我省原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皖税代[1998]2号文件的规定,凡取得我省原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税务师资格的,全部认定为执业税务师。 三、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认真对照本地税务师资格名单,对本系统符合申请执业注册的应逐一通知到人。凡自愿申请执业注册登记者,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并提交执业税务师证书(税务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彩照一张,及注册登记费、证书工本费90元。 四、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1999年12月15日前,对本地国税系统申请执业注册登记者进行汇总审核,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税务总局此后不予补办。 五、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银行账号接开户行通知,账号变更为:22812080028972.开户行,合肥市商业银行安庆路支行(简称:合肥市商行安支)不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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