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42号 2001-04-2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使国家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到位,现就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凡符合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各地应及时上报省局审批。省局对当年免税项目的审批原则上截止到年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15日。 二、对已审批过的饲料免税项目,不需要再报省局审批,可由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认真审核后予以继续免税,但对饲料企业生产的新的饲料产品,则应按规定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县要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免征照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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