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42号 2003-04-0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市、县需再提高起征点的,应由市、县地税局提出具体数额,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多征的税款应予退还。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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