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137号 2003-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4]1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09月20日起第五条废止。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为统一全省企业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将冬季取暖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到650元。现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费、防署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650元、200元、600元。企业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在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技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团的技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如大于亏损额,必须还原为税前利润后弥补亏损;如小于亏损额,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此口径填列。 四、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损赠扣除限额的计算问题 为简化手续,企业公益救济性损赠的扣除限额,按照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印发关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计算,即公益救济性损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法定比率。 五、[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扣除项目跨年度扣除问题企业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扣除项目年终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前仍然不能取得相应凭证,确实无法在当年扣除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下一年度补扣。 六、关于企业长期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扣除问题 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 七、关于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问题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月31日。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3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