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9]25号 2009-02-24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做好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工作,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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