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6]64号 2006-05-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普通住房0.6%,非普通住房1.2%。上述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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