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6]154号 2006-10-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高度重视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在及时、广泛、深入宣传新计税工资政策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的测算工作,并据此调整今年7至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数。 二、纳税人按如下规定调整申报顶缴税额: (一)按月预缴的纳税人,在11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9、10月份的调减额,从10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在12月份预缴申报时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按本规定办理。 (二)按季预缴的纳税人,在11月份申报期内办理补充纳税申报,申报时一并计算三、四季度的调减额,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清理纠正。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