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征[1999]50号 1999-03-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市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根据当地联合年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切实做好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和有关资料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由各地按照去年验证章的式样自行刻制),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它部门。对验证不合格及未参加年检或尚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逾期不改正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市区联合年检办公时间为199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市局派员参加,具体负责做好市属一分局及海曙、江东、江北区地税局户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年检工作。有关分(区)局应及时提供情况并做好协助工作。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于1999年5月20日前将本地的年检情况总结和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市局征管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