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8
摘要:由于你局转发《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 354号) 的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即该文件在葫芦岛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87号         2001-12-28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葫地税发[2001] 13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你局转发《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 的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即该文件在葫芦岛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因此,对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投资者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0日期间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你局1999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计算征收的通知》(葫地税[1999]155号)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