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256号 1999-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扶持和支援西藏经济的发展,增加西藏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精神,凡在我省的西藏驻区外企业实现的所得税执行回西藏缴纳的政策。 附件:国税函发[1994]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1994年4月15日)(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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