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2000]314号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20
摘要: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314号         2000-10-20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鞍地税所[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问题

  根据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学校或教委任命或聘任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作为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但不实行承包经营的,并提供任命或聘任证书的,也符合校办企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地方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43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地税局

2000年10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