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8]8号 2008-02-0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等级范围 宁波市区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宁波市区统一划分为三级。等级区域范围参照甬政办发[2006]90号公布的《宁波市区土地等级成果表》(见附件),其中:一、二级合并为一级,三、四、五级合并为二级,六至十级合并为三级。 二、适用税额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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