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52号 1998-03-1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有的地方来函来电询问我省科研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现将省科委1995-1997年认定的科研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依据上述认定条件,对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科研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附企业登记证、资本金来源情况、归口部门、以及科研项目、科研收入等资料,于1998年6月底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由省国税局审核后,方能享受科研单位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经省局审核,一律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上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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