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77号 2004-02-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原则同意合肥市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3户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按调整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组织力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再次进行认真核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名单(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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