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10
摘要: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比照《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75号)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47号          1999-07-1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比照《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75号)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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