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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区统一《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4]29号 1994-12-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1996年2月1日起,全区启用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原由各地自行制发的各种《发票领购簿》同时作废,停止使用(注:即不能用来领购地税局供应的普通发票)。 二、凡需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当地地税局的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的有关手续,用票户必须凭此《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 三、用票户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手续时,应报告已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将用票户现仍库存的普通发票(属于地税局管理部份)的情况记载到新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库存"字样),以保持领购发票内容的连续性。 四、《发票领购簿》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统一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然后发到各县(市)地税局,由县(市)地税局核发给用票户。各地务必保证在明年1月底以前完成《发票购领簿》核发工作,并千明年2月15日前将核发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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