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函[2010]58号 2010-05-2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国税函[2010]1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在落实《意见》第七条规定,进行告知时,还需同时告知:如果纳税人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条款废止]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我市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暂定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实地查验的内容暂定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市,可通过授权委托由受委托人签字(签章)确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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