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偶然发生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对不同种类的应税凭证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明确应税合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规定单位应税合同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一般按次申报缴纳。同时充分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偶然发生的单位也可按次申报缴纳;个人也可按季申报缴纳。

  (二)明确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多为偶然性业务,因此规定此类应税凭证一般按次申报缴纳。同时考虑部分特定行业(比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进一步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明确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根据纳税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账簿金额不会频繁发生变化的特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根据境外单位或个人业务特点,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同时考虑部分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明确施行时间

  规定公告于2022年7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同步实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