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9]49号 1999-03-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贯彻执行。 1、军队、武警企业移交地方后,原有军队企业优惠政策可执行到1999年底。移交后的企业如符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仍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军队、武警企业因移交地方而发生企业主管部门变化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暂不调整。 3、政法机关移交地方企业可比照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的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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