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8]33号 1998-02-1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7号),现摘转如下: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决定对生产企业1997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由应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从企业以后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税 屋附件:1997年准予免税的产品清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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