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9]16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6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64号)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66号        2009-05-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64号)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五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