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23号 2011-12-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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